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衢院设【2016】3号)

浏览:10次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0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学校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单位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各学院(中心)责任人、各实验室负责人(实验用房使用者)之间应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逐级分层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各学院(中心)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工作技能,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氛围。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作为我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和安全演练,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督促整改。
第七条  保卫处要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的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工作;其他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工作,包括加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性审批,加强实验室消防、报警等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加强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性评估和申报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各学院(中心)行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代表所在单位与学校签署《实验室安全责任书》,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各学院(中心)主要职责为:组织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逐层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本单位安全教育及培训;组织、协调、督促各所属实验室做好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
第九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实验室(用房)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主要职责:负责实验室(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室(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安全管理台账和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室(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与管理。
第十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必须遵循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者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实验指导老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等学校评估考核内容的重要指标之一。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突出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除应当追究单位领导、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外,并取消该单位当年所有评奖评优参与资格,实行“一票否决制”;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内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和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学院(中心)应根据学科的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学校或所在学院(中心)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和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学院(中心)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要从严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学院(中心)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健全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实验室化学安全管理
(一)使用危险化学品应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安全作业。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化学危险物品购置管理规范,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建立从申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物相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剧毒品、易制毒品等化学品购置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批。
(三)规范建立化学危险物品存储仓库,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化学危险物品的出入库登记、领取、检查、清理等应实施规范化管理。
(四)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五)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六)废弃的危险化学品须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学校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等方面。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加强生物类实验室安全的管理,责任到人;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病源微生物管理办法》《实验动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指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应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六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实验室废弃物应分类收集,妥善贮存,并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一)化学废弃物应遵循兼容相存的原则,盛装化学废弃物的容器要密闭可靠,不破碎泄露。容器外加贴标签,注明废弃物内容和品名,及时送储。使用剧毒化学品实验产生的废液、容器等不得随意丢弃、掩埋或水冲,应先参照《剧毒化学品安全处置规范》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生物化学类实验废弃物应用黄色专用塑料袋进行包装分类收集,做好标识;锐器类废弃物需另行妥善包装;被病原微生物污染过的废弃物须先在实验室进行有效灭菌(灭活)后方可送储。实验动物尸体或脏器,应使用专用垃圾袋包装并贴上标签,置于动物中心专用冷柜储存,定期送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三)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和贮存应有专人负责,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七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与操作的安全管理
(一)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高温加热、高压、冰箱、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特殊仪器设备管理和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
(四)对于自制自研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十九条  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条  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和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安全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学院(中心)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各学院(中心)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
(四)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
(五)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整改与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各学院(中心)、实验室须建立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制度,定期进行实验室安全自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梳理,分清责任并组织整改。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院(中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安全隐患整改 。各实验室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一时无法解决,须向所在学院(中心)、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报告。对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事发单位应按照《太阳成集团tyc33455cc实验室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保卫处。事发单位应配合调查和处理,写出事故报告,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及保卫处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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